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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业企业资质办公指南
2019-01-04
一、办理对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事项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的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所需材料表
序 号 | 申报材料 | 延续 | 遗失补 办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 |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 | ||
3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 | ||
4 | 《营业执照》副本 | √ | √ |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 √ | √ |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 | |||
7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 | ||
8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告 | √ | ||
9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 | ||
10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 | ||
1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12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 √ | ||
13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 √ | ||
14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 | ||
15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 | ||
16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请参阅本指南“十三、常见问题解答1”)(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 √ |
注:
1.根据申报的不同事项,按上表中打“√”选项提供材料。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在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生成。
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四、窗口服务和审批流程图
1.网上填报和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www.gdcic.net/)进行填报,并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需将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一并上传系统。
2. 网上递交申请。企业将所有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含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在网上提交市住建委。企业无需向市住建委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3. 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可以选择以下2种方式之一领取结果:(1)凭受理回执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出件窗口领取;(2)通过EMS邮寄送达(需要在申请时选择此项方式,邮寄费用到付)。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需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的,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需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的,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六、办事窗口
市政务中心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地 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
咨询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件查询电话:38920550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40路、407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铁:乘坐地铁至珠江新城站从B1出口出站
七、收费标准
无
八、收费依据
无
九、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
7.《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9.《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10.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14~2020)〉的通知》(穗建筑〔2014〕47号)
11.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通知》(穗建筑〔2014〕886号)
12. 《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4〕891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十、备注
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参保的人员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十一、表格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样表)
十二、到场次数
不超过1次
十三、常见问题解答
1. 企业人员购买社保有什么要求?
答: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结合我市实际,建议企业提供如下社保证明材料:(1)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社保部门盖章的单位人员名册信息表;(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以上材料的样表请查阅“资料下载”栏。
2.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此?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